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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项目规模≤10万千瓦、储能配置≥10%!海南开展2022年度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

时间:2022-01-06 17:30:04 | 来源:光伏头条

【国际能源网 讯】1月6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组织实施范围为:

(一)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采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模式进行建设。

(二)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不支持利用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通知指出,各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项目建设意见时,应明确两个相关要素。一是明确项目建设所在的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用地规模、土地性质、地理坐标等;二是区分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和其他农光、渔光互补项目,如项目属于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应在出具意见时予以明确。

通知明确,单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不低于10%的储能装置。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国家能源局“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文精神,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光伏蔬菜大棚项目仅是海南省发展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模式之一,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的要求,除指定的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外,其他农光、渔光互补项目,不得设置其他额外条件。

此外,通知还提出,项目实际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核定备案规模,建设规模低于实际核定备案规模30%的需重新备案。

项目备案后1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未按照申报模式建设的,将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将停止并网发电资格,并向“信用中国(海南)”推送该失信行为。

原文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

琼发改能源〔2022〕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全省光伏发电建设,根据《海南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现就2022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实施范围

(一)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采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模式进行建设。

(二)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不支持利用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申报要件

(一)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有关手续(租赁协议等合规合法手续)。

(二)项目已取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在该地块建设的明确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项目建设意见时,应明确两个相关要素。一是明确项目建设所在的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用地规模、土地性质、地理坐标等;二是区分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和其他农光、渔光互补项目,如项目属于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应在出具意见时予以明确。

(三)项目已取得海南电网公司同意项目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海南电网公司应在项目取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建设意见后,出具是否同意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

三、申报流程

(一)已取得第二款全部“申报要件”的企业,直接到省发展改革委书面申报项目建设规模。

(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取得项目建设规模指标后,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签订购售电合同,登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等。

四、相关要求

(一)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实施总规模控制,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2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单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不低于10%的储能装置。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国家能源局“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文精神,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各市县政府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要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为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三)光伏蔬菜大棚项目仅是我省发展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模式之一,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的要求,除指定的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外,其他农光、渔光互补项目,不得设置其他额外条件。

(四)项目备案后,项目公司名称、项目法人、项目主控股方、项目建设地点在项目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前未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际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核定备案规模,建设规模低于实际核定备案规模30%的需重新备案。

(五)发电企业对取得建设规模并办理备案证明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要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确保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项目备案后1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未按照申报模式建设的,将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将停止并网发电资格,并向“信用中国(海南)”推送该失信行为。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5日

(联系人:何会海;联系电话:6537665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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