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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燃引发的侵权案,法院如何采纳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4-28 13:30:17 |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对于爆燃事故引发的人身、财产侵权诉讼中,事故调查报告对于法院侵权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关乎涉事企业侵权责任的承担。在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推翻事故调查报告之时,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往往被原告、被告(包括燃气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用以证明事故原因或相关主体的责任,也存在法院依职权调取事故调查报告的情况。那么,法院会否因为事故调查报告出具的官方背景,就全部采纳进而依此作出判决呢?本文以燃气行业户内爆燃事故引发的侵权案件为例,谈谈笔者的意见。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明力

事故调查报告在证据类型上属于书证,有的法院会在判决书中明确事故调查报告为“公文书证”。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反驳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反驳证明所要求的致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

不论法院是否认为事故调查报告为“公文书证”,不可否认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一定的权威性和中立性,在没有足够坚实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普遍认为应确认其证明力。但这也不代表事故调查报告就不受证据审查规则的约束。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民诉证据规定》均规定了法官应当全面审核,并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事故调查报告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之一,也应经法院依法审核认定。

回顾本系列前一篇文章阐述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构成内容,虽然事故调查报告在事实证明方面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其中民事责任认定的内容却不是证据本身的功能所在,而是法律适用的过程,法院不应直接采纳。

二、法院对事故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分析

事故调查报告是调查小组对事故情况、原因的综合分析和评价,包含事实推定和主观认定。但囿于事后勘验调查的客观障碍和主观局限,调查小组可能存在遗漏事实、错误推理、法律理解偏差等问题。

法院需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断事故调查报告的可采信程度,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地方燃气管理规定、燃气服务规范等判决侵权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事故调查报告载明的事实与原因,以及其认定的责任分配,法院采纳及不采纳的典型理由如下:

1. 完全采纳

表1 法院完全采纳案例(表格建议横屏阅读,下同)

2. 部分采纳——采纳部分事实、部分原因

表2 法院部分采纳案例

由此可知,法院部分不采纳的原因主要为:

①存在相左证据,法官对相关事实调查内容综合判定后不采纳;

②事故调查报告存在程序瑕疵。

3. 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采纳情况

表3 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例

三、总结与建议

虽然事故调查报告本身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法院仍会综合案件其他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即使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原因认定,对不同主体责任的认定、责任比例的划分仍由法院依据各方的违法情况来裁判,而不会照抄事故调查报告。

燃气公司作为被告,若对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异议,可从以下方面抗辩:

①对事故调查报告本身提出异议,如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报告程序违法或存在瑕疵等以否认事故调查报告的效力;

②对事故原因申请司法鉴定,通过同样权威的鉴定结论与事故调查结论形成对抗;

③调取事故调查报告依据的原始勘验调查材料,追溯事故过程,探寻事故原因,以逻辑推理找出事故调查结论的不合理之处;

④提出其他证据,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对事实认定的缺漏和不合理,或证明燃气公司已尽到相关义务(如加臭规范、履行了安检、维修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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