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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建建筑用石料最低开采规模50万吨/年 露天矿山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时间:2021-12-29 10:50:08 |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露天矿山管理,推进矿业绿色发展,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的通知。《通知》从强化规划源头管控,严格露天矿山准入;加强露天矿山监管,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矿区环境整治三个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

进一步加强江西省露天矿山管理

《通知》在强化规划源头管控,严格露天矿山准入方面指出,实行露天矿山总量控制,全省范围内露天矿山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鼓励编制砂石土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新设矿业权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新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应落实“净矿”出让。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需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匹配,实现小型露天矿山减量化,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其中新建建筑用石料最低开采规模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露天矿山原则上按照整体开发原则,适合整体开发的应整体出让;严禁以自然山脊为界设置,切实做到最终边坡高度最小化、最终底盘面积最大化;严禁“一面墙”式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原则上禁止开采最低标高设在侵蚀基准面以下以凹陷式方式开采。

《通知》在加强露天矿山监管,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方面明确:

1.支持现有露天矿山通过技改扩能、升级改造等措施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生产规模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变更生产规模需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因历史原因,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与设计生产规模不一致的,应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明确开采安全、环保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内容应以具有相应的资质单位编制专项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2.支持露天矿山在符合安全和环保的前提下对露天剥离等产生的砂石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鼓励生产矿山依法依规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其妥善处置,并按销售量乘以建筑用石料(粘土)市场基准价征收废石(粘土)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3.新设采取爆破方式开采的露天矿山之间至少应保留300米间距;对已设的矿区范围间距小于300米露天矿山(爆破方式),应积极引导相邻矿山通过市场收购等方式,实现同一主体统一开采。未解决前,不得批准矿山深部或上部资源的协议出让。

4.严格监督采矿权人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开采范围、矿种、“三率”指标及产品方案组织开采,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过采矿权人开采情况监测检查等手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开采非证载矿种行为,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此外,《通知》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矿区环境整治方面,对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等相关制度、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发展、坚决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做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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