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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浙江各单位实行原材料和产品使用追溯机制

时间:2021-11-30 18:50:07 |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浙江发布规定,切实保证碎石、砂、沥青等原材料质量,12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施工源头管控,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出台《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针对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薄弱环节,充分考虑施工原材料和产品的耐久性、安全性,突出制度塑造,强化顶层设计、源头管控,从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质量管理、行业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十二项举措。

《若干规定》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做出要求。

其中,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原材料和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立原材料和产品使用追溯机制,对进场的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原材料和产品招标(采购)管理,应当采购质量合格且无安全隐患的施工原材料和产品,并将招标(采购)结果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施工原材料和产品采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施工单位应当慎重选择,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进场验收管理,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检测、验收、报审程序。禁止不同料源、产地、批次的材料和产品按照同一批次报验;禁止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使用海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锚夹具、支座、吊杆(索)等受力构件产品检测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

对发现的不合格施工原材料和产品,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将不合格情况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并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标识、清退。

《若干规定》明确强调,要切实保证碎石、砂等原材料质量。外购的碎石、砂等原材料,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对产地、料源、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每批次进场碎石、砂等原材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每批次天然砂的氯离子含量进行现场取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自加工生产的碎石、机制砂等原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加工地按批次进行现场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拌和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发现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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