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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房屋需要交存维修资金?哈尔滨市住房维修资金新规解读

时间:2020-09-10 14:34:18 | 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什么样的房屋需要交存维修资金

从4月26日起,根据哈尔滨市《关于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安全评估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等四种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什么样的房屋需要交存维修资金?

依据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于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2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对办法进行修改。

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不是哈尔滨特有的,依据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及2007年12月4日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目前全国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都已建立维修资金制度,很多中小城市和县城也都建立了维修资金制度。现将《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交存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参照《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哪个环节交存维修资金?

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业主交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交存至专户银行;

(二)商品住房销售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并按配备电梯和未配备电梯两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部门定期发布。”

第八条第一款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前,持下列材料交存维修资金:

(一)《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登记表》;

(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总平面图);

(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法人、经办人身份证件;

(六)地名办的地址门牌号编码审核批复。

第八条第二款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在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兴业银行窗口交存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交存标准是多少?

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物价局共同发文(哈房发[2006]1号)《关于发布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成本价的通知》,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2006年2月15日起缴存首次专项修资金,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未配备电梯商品住房成本价1200元/平方米(1200×2%=24元/平方米);配备电梯商品住房成本价1600元/平方米(1600×2%=32元/平方米);房改房成本价900元/平方米(900×2%=18元/平方米)。

(责编:王思迪、王艳)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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